寂寞听鸣蛙

闲敲棋子落灯花
 
查士丁尼铜须 @ 2006-09-21 12:09

 

哲学基础:二元论、相对主义

主要论点
1
、法律理念(即价值)的三个因素。

1)
正义(justice)包括:交换正义,即事物之间的绝对平等;分配正义,即对不同人的之间的相对平等。正义是法律的绝对价值,不依赖与任何其他价值而存在。

2)
功利(expediencyutility)正义仅规定法律形式而未决定内容,为了说明法律的内容,法律理念必须具备第二个因素,即功利,就是指对任何目的的合适性。Radbruch认为,讲法律的目的必须讲国家的目的,因为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或者说国家或者其主要部分时法律的一项制度。法律的目的与国家的目的是不可分的。法律除了有正义这样的绝对价值,还有法律必须为其服务的正义以外的伦理价值,这些价值包括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创造价值。

3)
法律的确定性(legalcerainty)法的价值首先在正义,正义的实质是平等。为了进一步说明平等与不平等,就必须加上法律的第二个价值即功利。但是对功利的分析仅仅归结于不同政党的意识形态和对国家和法律的不同观点,这些结论都是相对的,仍然不能得出对于法律理念的最终结论。因此法律理念就有了第三个因素,即法的确定性,指法律必须是实在的。“法律秩序的存在要比法律的正义和功利更为重要,正义和功利构成法律的第二位主要任务,而所有人平等同意的第一位任务则是法律确定性,即秩序与和平。”

拉德勃鲁赫关于法律理念理论的总结
拉德勃鲁赫的法律理念的理论就是以法律价值为研究对象的,他所论述的法律理念从某种意思上说等同于法律价值。他从相对主义哲学出发,认为法律的最终价值是无法被证明的;从二元论的观点出发,将法律的研究对象划分为法律的理念和法律的概念两个部分,法律的理念即法的价值;法的概念是与价值有关的现实概念。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都要研究法的价值,法的概念服务于法律理念,“法律概念是以法律理念为定向的”。

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理念,也即法的价值,分为正义、功利和法的确定性。其中法的确定性的因素在某种意义尚可看作是秩序的价值。在这三个价值中,正义具有绝对性确定性,但不可知;功利具有相对性,取决与政党意识形态和对国家和法律的不同观点,具有不确定性;法的确定性,即法的秩序价值,高与意识形态与国家与法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具有实在性。因此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具备稳定的规则,“法律秩序的存在要比正义与功利更为重要”,法律的“第一位任务是法的确定性,即秩序与和平。”

2
、向自然法学派的转变
1)
历史背景:二战结束、法西斯政权的覆灭,需要有新的法律理论来反省德国法西斯政权的法制噩梦,惩治战争罪犯。

2)
拉德勃鲁赫从相对主义、实证分析主义法学向自然法学派的转变。
主要观点:
拉德勃鲁赫的新观点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完全否认个人权利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法律实证主义有利于法西斯政权对权利的滥用。在实在法和正义的关系上,如果一种法律规则对与正义的侵犯已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这种法律规则已成为“非法的法律”,这时人们必须服从正义。



 
查士丁尼铜须 @ 2006-09-11 22:12

昨天,终于开学了。

一大早先去领钥匙,看寝室。寝室在公寓楼的730。有阳台。阳台朝西南,正对苏州河,右前方就是那苏州河的转弯处,空旷的像个小湖。正前方可以俯瞰半岛上矮矮的“校内家属区”。左边望去是校园桥和桥下笔直的河道与潺潺的河水。

房间4个人住。去的时候有以前12班的读外国法制史的小方,看到熟人真亲切。一个盐城来的同学、还有一个是立信会计学院教诉讼法的老师。

今天,一大早来到学校,看着熟悉的操场和安静的十号楼,不禁生出一种物是人非的惆怅,想念起一起走过四年的朋友们,山东、教授、super、雾影、小三、小六、我亲爱的下铺jerrimy——于是就去找老大。

老大住在6楼,去的时候正在吃泡面,桌上还有好吃的妙芙蛋糕,老大慷慨的让小林吃。老大嘱咐小方照顾好小林。看到老大真亲切!

然后就去开大会,无聊冗长的大会。下午开班会,所在的一班是学校第一大班,由法学理论、法制史、宪政法三个专业合并而成,66个人,乱轰轰的一片,真是无趣啊。

明天正式上课了。


 
查士丁尼铜须 @ 2006-06-29 09:26



歌本身是好的,虽然有些恶心的回忆,但不能怪它。


 
查士丁尼铜须 @ 2006-06-22 23:45

周一晚上,一群人在凯旋北路找了家湘菜馆,吃了最后一次集体的聚餐。气氛和平时一样。

周二下午办了离校手续。签了工作的拿到了报到证。
回到寝室理东西。大家都在理东西。

3点多的时候,雾影和大家打招呼,第一个背着书包就走了,寝室里的东西都没拿,据说是要“和过去说再见”。
4点多的时候,jerrimy的车来了,他拿着大包小包也走了。

教授晚上9:00的飞机,于是跟教授说送他。
晚上和教授两个人在楼下的新疆饭店吃饭,各要碗葱爆羊肉饭。

7:00不到,父母开车来接我,于是就顺带着把教授送到了机场。上车的时候,山东、力哥、苏巴、老大都到楼下送他。教授和每个人拥抱。到了机场,把教授送到安检的地方,和教授拥抱。作别。
想想山高路远,不知何时再见!惆怅。

周三深夜上游戏遇见了jerrimy。睡觉梦见他。早上起来很兴奋,给他发短信:“昨晚梦见你拉!”

周四,学校办托运。下午,和yana一起到学校,准备送山东回家。到寝室,一个人也没有。苏巴的东西都打了包,也快要走了吧。山东在网吧,发短信说还想呆两天。隔壁小三一个人在呼呼地睡觉。

四年了,告别的时刻到了。



 
查士丁尼铜须 @ 2006-05-19 12:50

15日
晚回到寝室,看到了久违的下铺兄弟jerrimy,冲上去拥抱!晚上和super、jerrimy、雾影说了很长时间话,很久才睡着。

16日
早,“山东”来了,风尘仆仆。

上午拍毕业照,穿上了学士服。遗憾的是“教授”远在西南边陲不能在年级和班级合照里留下一点影像,而小三却宁愿在寝室里看《》,也不肯出来留个影。

下午,和啊呜、雾影、jerrimy、sandra、力哥、妖怪、小六及其女人去长寿路上的“上海歌城”k歌。
力哥本来在wow,但是这次超级给我面子,接到小林的电话就出来了。总是和sandra玩游戏、聊天,第一次和sandra出去玩。

啊呜、雾影、sandra都是麦霸。小林也很high,唱到了《童年》,很爽。小六开始很矜持,后来越来越high,唱了《月亮惹的祸》,和小林一起k了首《解放军进行曲》。力哥继续的给小林面子,唱了《丁香花》,可惜声音太轻,一点没有英雄好汉的气概。
啊呜评介小林:“除了嗓子还行,其他完全不是那回事。”

17日
起床的时候,山东正在吃早饭。他看到小林起来,大概觉的买早饭没给小林带很不够哥们,没等我开口,就说:“豆花给你留的!”

回家。晚上msn上遇到雾影,雾影要小林介绍个懂计算机的朋友——他在北方读书的GF毕业设计不会做,做不出就毕不了业,毕不了业就不能回上海,回不了上海就不能和雾影团聚——实在是个大问题。于是在QQ上开了个组,把高中同学,在交大学computer science的mk,介绍给雾影。小林很给mk面子,称呼mk为“Mountain King”,其实是“monkey”。mk也很给小林面子,竟然答应给雾影的GF做枪手!

自己动手为人解忧固然很爽,但是世界上最最令人满足的感觉莫过于居间调停,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


 
查士丁尼铜须 @ 2006-05-05 22:31

一、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矛盾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和他人结婚,而其原配偶未再婚的情况下,原婚姻是否当然“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后所缔结的婚姻的效力如何?这些就成为了有争议的问题。因为按照《民通意见》,原婚姻自行恢复。而按照《民法通则》,被宣告死亡后的民事行为又为有效。至此,两个相互矛盾的婚姻同时存在。

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与法律冲突的无效。显然,做为司法解释的《民通意见》与其母法《民法通则》的同时适用将造成了相矛盾的结果,《民通意见》当然无效。此观点似乎颇有道理,但是却会造成不合理的结果,笔者将在下问与以论述。

也有观点认为,《民通意见》应该被扩展解释为:“如果原婚姻双方都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此种观点亦存在问题。



 
查士丁尼铜须 @ 2006-04-27 19:03

带雾影和啊呜到美丽的闵行玩,找了yana,kathy和小白出来一起。

中午,先带雾影和啊呜参观交大。yana请大家吃新疆菜。羊肉很好吃。

下午,去自由港唱歌。唱了三小时,大家都开心的不得了,于是又加了三小时。
啊呜非常high,雾影很high,小林有点high,kathy和小白不大high,yana很不high。

晚上点了3荤1素1碗酸辣汤。

回寝室路上,high过头的啊呜一会晕车,一会憋尿,真是累赘啊。
在南站上了9:20最后一列轻轨。


 
查士丁尼铜须 @ 2006-04-17 18:15

一、简答(各10分)
1、试述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共同点和区别。
2、列举你所读过的法理学著作,并分别用2-3句话概括之。(5-10本)

二、论述(各20分)
1、请你谈谈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看法。
2、强调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在法理学上的区别是什么?

三、分析题(各20分)
1、试用法理学原理分析下列材料。材料,略,主要关于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以5:4的微弱优势通过废除对未成年人使用死刑,以及各个法官在作出表决时的意见。
2、请你列举一件最近发生的案件或者法律事件,试用法理学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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