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基础:二元论、相对主义
主要论点:
1、法律理念(即价值)的三个因素。
1)正义(justice)。包括:交换正义,即事物之间的绝对平等;分配正义,即对不同人的之间的相对平等。正义是法律的绝对价值,不依赖与任何其他价值而存在。
2)功利(expediency、utility)。正义仅规定法律形式而未决定内容,为了说明法律的内容,法律理念必须具备第二个因素,即功利,就是指对任何目的的合适性。Radbruch认为,讲法律的目的必须讲国家的目的,因为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或者说国家或者其主要部分时法律的一项制度。法律的目的与国家的目的是不可分的。法律除了有正义这样的绝对价值,还有法律必须为其服务的正义以外的伦理价值,这些价值包括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创造价值。
3)法律的确定性(legalcerainty)。法的价值首先在正义,正义的实质是平等。为了进一步说明平等与不平等,就必须加上法律的第二个价值即功利。但是对功利的分析仅仅归结于不同政党的意识形态和对国家和法律的不同观点,这些结论都是相对的,仍然不能得出对于法律理念的最终结论。因此法律理念就有了第三个因素,即法的确定性,指法律必须是实在的。“法律秩序的存在要比法律的正义和功利更为重要,正义和功利构成法律的第二位主要任务,而所有人平等同意的第一位任务则是法律确定性,即秩序与和平。”
拉德勃鲁赫关于法律理念理论的总结
拉德勃鲁赫的法律理念的理论就是以法律价值为研究对象的,他所论述的法律理念从某种意思上说等同于法律价值。他从相对主义哲学出发,认为法律的最终价值是无法被证明的;从二元论的观点出发,将法律的研究对象划分为法律的理念和法律的概念两个部分,法律的理念即法的价值;法的概念是与价值有关的现实概念。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都要研究法的价值,法的概念服务于法律理念,“法律概念是以法律理念为定向的”。
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理念,也即法的价值,分为正义、功利和法的确定性。其中法的确定性的因素在某种意义尚可看作是秩序的价值。在这三个价值中,正义具有绝对性确定性,但不可知;功利具有相对性,取决与政党意识形态和对国家和法律的不同观点,具有不确定性;法的确定性,即法的秩序价值,高与意识形态与国家与法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具有实在性。因此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具备稳定的规则,“法律秩序的存在要比正义与功利更为重要”,法律的“第一位任务是法的确定性,即秩序与和平。”
2、向自然法学派的转变
1)历史背景:二战结束、法西斯政权的覆灭,需要有新的法律理论来反省德国法西斯政权的法制噩梦,惩治战争罪犯。
2)拉德勃鲁赫从相对主义、实证分析主义法学向自然法学派的转变。
主要观点:
拉德勃鲁赫的新观点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完全否认个人权利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法律实证主义有利于法西斯政权对权利的滥用。在实在法和正义的关系上,如果一种法律规则对与正义的侵犯已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这种法律规则已成为“非法的法律”,这时人们必须服从正义。
